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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外定居,一方在国内居住,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关于涉外婚姻起诉离婚,需要双方是在中国境内办理的结婚证。 如果是诉讼离婚,可以在中方公民户籍所在地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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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而不回国。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的驻外使领馆认证,我的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应当出具公证后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书面意见。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一)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有权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送达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代理人。
涉外离婚当事人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是不在中国居住的外国人,不能亲自来中国法院起诉,可以委托中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中国的本国公民、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外国人向我国法院提交的离婚诉讼、答辩、意见、委托书或上诉书等诉讼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公证处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有效。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的原则,外国人一方不在中国,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到中国法院出庭时,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中国驻华使领事官员(包括中国外交部确认的外国驻华使馆外交官也有领事)可以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代表人,或者安排代表人在中国法院出庭参加离婚诉讼。
关于涉外婚姻起诉离婚,需要双方是在中国境内办理的结婚证。 如果是诉讼离婚,可以在中方公民户籍所在地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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