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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才能办理。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与实际不一致的,...
夫妻俩办理离婚手续,如户口本上个人户籍信息中婚姻状况和当事人实际情况不符合,需要当事人出具书面个人情况说明,在婚姻登记机关审核无误之后,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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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当事人实际婚姻状况和户口本登记的不一样,可以由当事人出示书面情况说明,在婚姻登记机关查档审核无误之后,可以办理离婚手续,不需要在户口本上事先加盖已婚的章。《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应以民政机关登记的为准: 1,离异后,需要再婚时,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2,当事人也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等资料,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户口本更新(这样更有说服力,也更快捷); 3,再凭更新后的户口本,及当事人男女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资料,双方前往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再婚)登记手续。一,《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 2004年3月29日)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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