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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割。 但对于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
首先,对双方均已经实际取得养老保险金的,由于此时双方的养老保险金数额确定,资金到位,可以像其他共同财产那样进行分割。 其次,对于应当取得的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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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只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由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将来到底能否领取养老保险金、能领取多少养老保险金尚无法确定。此种情形,给审判带来了麻烦,其分割的可操作性较差,法院既不能按预测可能取得的保险金数额进行分割处理,也不能因为操作性差而不予处理。法院只能根据平等原则进行分割,即以法院裁判时,双方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数为基数,按平等原则进行分割,由养老保险费账户总额多的一方给少的一方补差,调平原、被告的财产差额。
离婚无外乎孩子和财产。婚内的房子、车子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这是毫无疑问的。而养老保险账户内的余额作为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很多朋友都没有清晰的答案。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聊离婚时养老保险的分割问题。养老保险的分割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离婚时双方均已取得养老保险金的,由于数额已经确定,同其他财产一样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对于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可以明确确定保险数额的,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领到手的。法律未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可以按照夫妻共同的财产,分割时进行抵抗。3、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婚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可以要求分割或抵扣。相关法律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缴纳的养老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进行分割,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能否得到支持需要视情况而定,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养老保险分割问题,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涉及保险的纠纷:(一)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二)一方为投保人,对方或其亲属为受益人,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请求,但该方当事人应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保险也可以说是现在婚姻家庭中一笔不菲的财产了,于是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就会做出分割。此时分割保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退保和变更投保人。一般在退保之后,离婚夫妻可以就退还的保险费用实际进行分割。若是变更投保人的话,那么就是将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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