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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失去效力,比如: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比如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遗嘱给儿女了,则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比如B先立遗嘱把一栋房产产权给C,后来B又把该房产转卖了,房产产权发生了转移,遗嘱当然失效);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遗嘱人生前立了多份公证遗嘱,则只有最后一份有效,其它的全部失效; 6、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公证法》没有明确说明无效公证,但是有列举了公证机构不得为的行为,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依照一般理解,应该是有这些类型可以视为无效公证,一是公证程序违法;二是公证机构或者人员不具备资格;三是公证内容不真实、不合法;四是超出国家规定的可公证范围的;五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并提起公证机构复查确实错误后撤消的。
1、没有明确说明无效公证。 2、但是有列举了公证机构不得为的行为,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4)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6)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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