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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的对称。发生于行政组织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是指只影响行政组织内部事务的措施。如行政首长对工作的指挥,对机关内部的组织和管理以及对下级公务员发布的命令和指示等。内部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组织内部人员,但法律效果不一。主要有: (1)通令。行政领导关于某一法律和条例的解释和某项公务的实施办法,根据层级指挥权所发出的命令。适用于管辖下的全体公务员和机关,不服从命令可能受到纪律处分,但不能拘束外界人员。 (2)指示。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事先为自己及下级机关规定一个标准,作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对于指示,行政机关仍然保留着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这个标准的权力。 (3)特别的职务训令。即行政领导对个别或几个公务员的职务训令。 (4)具有纪律处分性质的个别决定。如调动某个公务员的职务等。 (5)机关内部组织和管理的规定等。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主要区别:1、行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实施内部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必定存在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以及其它隶属关系,或者存在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定的监督关系。实施外部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基本上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或者其它隶属关系,而只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最终取决于外部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所拥有的对某类行政事务的管理职能而不来源于该行政机关的领导职能。2、行政行为的作用力不同。内部行政行为通常只涉及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事务,其作用主要和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有关,不影响外部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外行使公共权利的行为,因而直接影响着外部相对人的利益。由于这两种行政行为的上述区别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这两种权利的性质和依据也不同,因此,不同性质的行为引起的争议应由不同的途径予以解决,即内部行政争议由行政机关自身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由法院解决。如果将行政内部争议也交由法院解决,一方面法院不熟悉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并缺乏具体的争议处理手段,另一方面容易造成法院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影响依法行政的效力。因此,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不受理就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
内部行政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的对称。发生于行政组织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是指只影响行政组织内部事务的措施。如行政首长对工作的指挥,对机关内部的组织和管理以及对下级公务员发布的命令和指示等。内部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组织内部人员,但法律效果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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