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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和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制定和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定价的规定。违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帐户不支付超标准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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