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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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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卖淫、嫖娼定义卖淫指以营利为目自愿和人发生性关系行为;嫖娼指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行为所谓“以营利为目”指卖淫者在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时主观目营利而不以感情、激情或者生理需求为目这就排除了:以恋爱为基础发生婚前、婚外性行为;以交朋友、单纯追求性刺激为目而发生性行为;双方没有金钱交易单纯地为获得生理满足而发生性行为目前关于卖淫嫖娼行为认定权威观点认为“营利”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财物或其物质利益大部分人也赞同这种观点因而在实践中只要行为人双方涉及金钱、财物或者其物质利益公安民警便将其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笔者认为理论上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实践中这种做法应尽快禁止笔者反对将为谋求“其物质利益”而发生性关系行为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本文认为“营利”必须实实在在利如现金、存折、支票、代金券或者能够直接用金钱来衡量价值手饰、日用品等财物“营利”不应包括其间接有可能获得利益例如有人为求职、晋级、调工作等利益而自愿与上级、主管者或同事发生性关系她()有可能获得利益也有可能不获得利益并且她()所追求利益价值很难用金钱衡量因而这种行为应由道德规范来调整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不应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公安民警应明确这一点: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无权对人行为否道德作出评判或打击
首先我不赞同当今国家对卖淫嫖娼的政策,但并不等于说这个行业真的就没有危害。 因为不该怎么说这一个行业是女人挣钱最简单有效的方法,本是暴利行业。一旦放开必将导致笑贫不笑,将贞操观念彻底打破。那么势必影响整个社会的家庭结构。适度的贞操观念,一夫一妻制的家庭结构,是人类养育下一代的最好方式。而这一行业无意对人类的生息繁衍最佳方式构成严重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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