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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以管辖,原告可以向任一个法院提诉讼请求,两个法院都提起诉讼请求的,按立案先后算,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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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同级人民法院或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可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包括等级管辖和地区管辖。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案件转移和管辖权转移。《行政诉讼法》规定,经过复议,复议机构无论维持决定还是改变决定,都可以选择原机构所在地或复议机构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复议的案件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无论是行政复议单位还是原行政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事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和原告户籍地、地址、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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