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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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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一)新进从业人员;(二)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载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监督管理的重点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三)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实行重点监督管理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备案。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负责应急救援的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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