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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诉离婚分割财产的诉状的写法是:原告:***,女,汉族,19**年12月**日出生 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号 联系电话:** 被告:...
起诉书中应记明原、被告以及证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诉讼诉求及理由;证据及其来源等。律师事务所一般备有格式诉状,可以请律师代写,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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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男,194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朱某(之子),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曾某甲,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曾某某,女,199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 被告曾某乙,女,200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 法定代理人曾某甲(曾某乙之父),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曾某甲、曾小娜、曾某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云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诉称,原告系死者的父亲,被告曾某甲系死者的丈夫,被告曾、曾某乙系死者朱的女儿。2015年6月18日,朱阳术在大连市XX公司上班时因工死亡。2015年6月21日,朱小华(朱阳术之兄)、被告曾某甲、曾与用工单位达成赔偿协议,由用工单位一次性赔偿原、被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交通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914982元,现该款除被告支付原告50000元以外,余下的864982元由被告占有。原告认为,原、被告均系死者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朱因工死亡而获得的各项赔偿款除扣除丧葬费、原告和被告曾某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应由原、被告双方四个继承人(原告之妻于1971年2月14日死亡)均等分割。朱阳术生前在用工单位的月薪为2500元,请求法院按辽宁省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9119元和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标准计算,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应获得的各项赔偿款247611.2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共同财产是共同财产,抚养费与这无关,两者不要混合在一起。该归你的你要争取,该你给的抚养费,你应该如期给付就行了。起诉书要求分割财产你只需诉求财产一事就行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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