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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既遂犯,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刑法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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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既遂在我国是非法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淫秽书刊 1、淫秽书刊与色情出版物不同。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规定: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内容有淫秽的成分,对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影响,并且缺乏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出版物。提供书号出版色情出版物的,只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2、正确划分淫秽书刊与“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所谓“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是指在出版物中夹杂着低级庸俗,妨害社会公德,缺乏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会对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危害的内容,但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的出版物,如描写性心理、性行为,宣传性自由、性开放的观念,具体描写腐化堕落的行为,足以导致青少年仿效的,具体描写诱奸、通奸、淫乱、卖淫细节的,具体描写与性行为有关的梅毒、淋病、爱滋病等疾病,令普通人厌恶的等等。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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