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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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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具体建议您咨询本所律师。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 (二)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三)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十一)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二)利用“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十三)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四)以加盟补贴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五)以投资经营项目为名吸收公众存款; (十六)以收取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变相吸收资金; (十七)以办理预存卡形式吸收公众存款; (十八)以发展代理商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十九)假借销售商品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以销售商品房、商铺提供担保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一)为放贷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二十二)以参与“翡翠戴养”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二十三)虽不知情但积极为他人介绍吸收资金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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