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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一般类别有: 1.人的担保,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2.物的担保,以债务人或者...
担保的一般类别有: 1.人的担保,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2.物的担保,以债务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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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有六种,如下: (一)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 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回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房屋、各种地上定着物等。 (二)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 (三)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 (四)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 (五)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 (六)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担保的一般类别有: 1.人的担保,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2.物的担保,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 3.金钱担保,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
担保物权有三种,具体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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