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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以后是自首、积极退赔、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还是抗拒抵赖,毁证灭赃,说明其对所犯罪行的认识和悔悟程度,显然后者比前者的情节严重得...
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可认定为涉疫妨害公务犯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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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需要看看当事人涉嫌的具体罪名,是涉嫌聚众斗殴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是涉嫌前罪,那么要是没有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社会影响不大、没有持械等,就不会太严重,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要是涉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相对处罚较重。
《刑法修正案(八)》及《解释》均对扒窃型盗窃犯罪没有数额的要求,是否表明在司法实践中任何扒窃行为都应当作犯罪认定。持无数额要求的观点认为,从词语搭配上看,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都是以行为次数、犯罪地点或者行为状态来规制“盗窃”,而扒窃没有任何限制性条件,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笔者认为,各地司法机关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对扒窃犯罪限制一定的数额要求。盗窃犯罪作为一种常见侵财性犯罪,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所侵犯财产的价值上,犯罪数额是判断盗窃行为是否构罪以及罪行轻重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相关司法解释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在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时,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由各地司法机关在该数额范围内确定相应的追诉起点。如果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话,难以反映出盗窃行为的社舍危害性,也就无刑事追诉的必要性。正如刑法第13条后半段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规定,是关于犯罪一般特征的描述,“但书”的意义更多的是在于指导刑事立法,即在“但书”精神的指引下,指导立法者结合社会现实将数量的要素嵌入个罪的相关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根本否定态度。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由于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只有特定结果发生了,才成立犯罪)。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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