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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持有浙江省的人员提供相关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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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及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救助申请进行公示、核查、审批的;(二)经核查社会救助对象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未予停止救助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健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信息交换制度,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整合、联通社会救助信息,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信息保障。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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