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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院批捕的规定: 1、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2、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3、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涉嫌犯罪的人一般都会关押在看守所。案子移交到检察院,家属或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是否批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来决定。一、取保候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二、取保侯审的办理及形式:《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事故发生后,先报警,等待交警划定责任,或双方在交警见证下约定责任。若为小划痕,不影响行驶,可直接到快速理赔中心处理,无需现场通知保险公司。若损坏较大,则双方应通知各自的保险公司出险,然后约时间到定损点定损。对小划痕,如果您是全责方,则可通过快速处理中心的保险公司柜台办理,交强险下定损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您自己的车损则要走车损险,但损坏不大的话尽量自己掏钱,以免影响第二年的保费。对重大事故,应走车损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应向商业保险公司报告,然后进行定损、维修。定损后,如果定损费用没有异议,就去修车。修车后,全责方自行垫付修车费,然后索要发票,将其他必要材料寄给保险公司,等待转账。事故发生后,无责任方应先让全责任方打电话,支付维修费,然后将发票和其他资料寄给全责任方让其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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