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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再起诉。法律依据:《意见》第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
可以再起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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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次起诉。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原告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最高法院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宣布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允许的裁定。第十一十七条:根据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允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因证据不足而撤回诉讼外,自诉撤诉后,又告诉了同一事实,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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