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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退换保证金。持取保候审手续、缴纳保证金的回执、已经判决的持判决书到取保候审执行机关要...
拿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或者判决书到银行领取。《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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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解释是不合理的。判决书下达后,取保候审保证金久应该及时退还。结案后,就应该退还保证金了。如果你在此期间违反了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一般在保证金问题上,审查的是比较严格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法院判决书下来了,只要案犯不提起上诉,在法定时限内即生效。判决生效后保证金则失去了担保作用,即可以返还保证金(即保释金)。 在中国法律中没有保释说法,实际上保释是取得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保释金在中国被称作保证金。缴纳保证金,是要求其以金钱作为担保,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配合相关机关的工作正常到案,则返还保证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公安机关在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全部退还犯罪嫌疑人。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严格审查批准,并出具退还保证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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