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如何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构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执行期间享受两种待遇:探亲;报酬可以根据劳动量支付。拘役一般只适用于性质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
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构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构设置的看守所执行。
被判拘役属于刑事案底,依法判处拘役以后需要由公安机构来执行,在拘役期间每个月可以回家1~2天,犯人参加劳动的,还可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拘役属于主刑的一种,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犯罪嫌疑人,需要
限制人身自由。
拘役在哪里执行
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方法。拘役是一种短期内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第42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第234条第1款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55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第57条规定:“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罪犯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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