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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返利、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罚金...
单位行贿罪罚金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393条之规定,对“单位行贿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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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盗窃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1月23日针对内蒙古自治区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批复规定:“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产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
对单位行贿罪的立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罪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介绍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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