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是不可能构成该罪的。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规定单位犯罪的法律,指的是刑法分则性条文。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实践中,有单位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的案件发生,银行通过民事救济手段难以挽回自己的损失。刑法修订时,应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其理由如下: 1、单位有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现实条件。《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银行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单位作为合法持卡人和使用人,透支额比个人卡要大,单位完全可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恶意透支。此外,单位也可以利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刑事立法应具有协调性,与其性质类似的信用证诈骗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而信用卡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立法上明显不协调。
单位能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学界存有分歧。否定说认为,信用卡存在使用额的限制,单位不必冒此风险去诈骗如此小的数额的财物。肯定说认为,单位持卡人在单位意志下可以实施恶意透支等信用卡诈骗行为,且实践中已发生了单位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案件。单位可以也应当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因为: 1、按照发行对象,信用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既然可以作为合法持卡人和使用人,当然能够实施如恶意透支此类的诈骗活动。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的允许透支额(无论是单笔透支额还是月透支额)都比个人要大,如果单位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恶意透支,数额也是非常惊人的,但对单位处罚却缺乏法律依据,显然是不合适的。 2、根据刑法177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为实施信用卡诈骗而伪造信用卡是完全可能的,如果不规定单位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那么就只能就手段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目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原则。 3、刑事立法应具有协调性,与其性质类似的信用证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而信用卡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立法上明显不协调。 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至少这样可以避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按照法律中的规定,一般单位是不能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即只能由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此罪。
不可以。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因此,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但是单位中的自然人触犯本罪的,其处罚标准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3人已浏览
892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17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