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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合并分立。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不同。但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维护公司良好的经营状况。公司合并程序1。董事会应当提出合并...
公司合并程序有以下规定: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合并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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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放。依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为: (1)作出决定或决议。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还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其处理办法;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应当由合并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公司合并程序:(1)、拟合并双方订立合并协议(2)、合并协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必须通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必须代表公司合并/3上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合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通知债权人和公告《公司法》,公司应当自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未收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继承。(五)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6)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
企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往往会有扩张的要求,此时应该慎重考虑设立机构的形式,对设立机构形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取得最大的税后收益。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一是分支机构初期经营盈亏情况,是否需要与总部合并纳税。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以“独立核算”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的规定,而是直接以“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就是主要以法人作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在分公司的情况下,由于它不是法人,其实现的盈亏要跟总公司合并纳税,如果设立的是子公司,各子公司可以分别纳税,只需按税后利润一定的比例对公司分配。在这一规定下,企业在设立营业机构时应该考虑是建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如果企业预计该机构在成立之初会产生亏损,则将其设立为不具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如此,企业可依法汇总纳税,实现盈亏互抵,减轻税负。 二是分支机构税率的区域优势及税收待遇情况。如2008年实施的新税法实行“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除了西部地区的优惠仍将存在,将会取消大部分区域税率优惠,因此在2008年1月1日后成立的分支机构基本上不用考虑区域带来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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