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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颁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误工时间规定为:“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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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持续性的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 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需要明确的是,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根据事故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收入减少情况来进行认定,所以一般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明确的认定,伤员还应当提供相关的误工证明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另外,如果在误工时间,用人单位照常发放了相关的福利待遇,则是不需要进行误工费用赔偿的。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误工时间规定为: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者因伤致残继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根据司法实践,误工时间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大多来自法医司法鉴定。因此,即使医院在出院证明上有xx休息日的医嘱,也建议受害将医嘱作为鉴定材料,送至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费等需要鉴定的项目进行法医鉴定。
根据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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