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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的是谁?

2025-01-15
仲裁程序中,通常是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定仲裁机构仲裁庭的管辖权。裁决做出后,在裁决的异议和撤销阶段,通常由撤销申请人提出;在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通常由被申请执行人提出。不过,在双方当事人都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是否可以主动依职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动否定自己的管辖权呢?实际上,实践中曾经有过这样的案例。 例如,“地球洋”轮定期租船合同争议案中,双方约定在上海提交仲裁,但申请人坚持在上海分会仲裁。被申请人应诉且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争议的可仲裁性及仲裁庭或仲裁员行使管辖权不得违背仲裁地、裁决执行地的公共政策。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劳动,也出于维护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声誉考虑,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应当可以主动提出管辖权异议,中止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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