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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第1款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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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第1款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这一规定就是我们常说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认证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等保证产品质量的诸因素进行全面的评审,对符合条件要求的,通过颁发认证证明书的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活动。企业的质量体系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构成要素:一是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组织机构;二是保证质量体系运行的物质和人力等资源;三是企业有关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各岗位人员在质量体系运行中应尽的质量职责、质量管理工作的程序等;四是产品自原材料输入到成品输出的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质量体系认证,就是由认证机构对上述各方面所包含的全部要素进行审查,确认这些要素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从而确定企业是否具有质量保证能力。
为保证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要求和公司管理体系要求,制定本制度 ⑴安慰工程验收:工程施工完成后,先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部进行自检验收,合格后报公司进行预检收,达到合格标准要求后向业主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由业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⑵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完成后,由技术负责人组织自检验收合格后,报分公司、业主、监理等部门共同验收 ⑶分项工程验收:在检验批验收合格基础上,由技术负责人组合子项目经理、质检员、施工员共同自检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监理验收 ⑷检验批验收: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基本单位,也是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的依据,为保证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实行“三检制”:施工完成后施工班组先进行自检验收,合格后报质检员组织后道工序,施工班组负责人共同进行交接检,最后由质检员邀请监理进行验收。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的勘察和设计单位的要求是必须具有相关的资格条件、按照国家相关的工程建设的标准对工程进行勘察和设计、勘察单位所提供的工程的数据必须真实,设计单位的设计不仅要符合国家的要求,而且还要注明起所选择的材料和配件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施工单位的总要求是其能够对工程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不仅要有严格的质量检测的标准,而且还要定期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并要做好相关的纪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的监理单位也有一定的要求。要求其不断要对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配件、机器等进行监理,而且进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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