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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于2012年6月6日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该《规定》共23条,自2012年8月1日...
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税收工作取得显著成就,为服务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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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条例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参考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关于国家公务员以及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意见!关于国家公务员以及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意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人奖(1980)759号文之规定,制定本处理意见。1、国家公务员(包括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下同)、执法类事业单位和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邪教等违法违纪活动。违反的,按党纪、政纪条规严肃处理。2、国家公务员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邪教等违法违纪活动,构成犯罪或受到治安拘留处罚的,按党纪、政纪条规予以处理后,未被开除公职的,予以调离公务员队伍或辞退。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一)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的;(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不粘贴条形码的;(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五)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六)未在与本人准考证号相符的位置就座答题的;(七)答题用笔不符合规定的;(八)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带出考场的;(九)考试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出入考场的;(十)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在给予相应处理的同时,应当责令应试人员将有关物品交由场内监考人员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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