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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产继承开始后,财产分割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继承按顺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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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放弃是这样规定的:第一,关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我国《》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第二,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第三,放弃继承一般不允许翻悔。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放弃自己已取得的继承遗产的权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处于继承人的地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必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继承人许可。倘若允许撤回,不仅会影响遗产分割的进行,而且不利于继承关系的稳定,不利于公民的生产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第四,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一、遗产的范围限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名下有所有权的财产及权利(依法可以继承的部分),该问题中的房产,在被继承人生前已经确认并经全家同意登记于大子名下,表明全家对该房产归大子所有没有异议,也就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不参与遗产的分割。 二、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在被继承人亡故后,都可以作为遗产分割。无产权房也不例外,只是作为遗产的形式有所区别,在无法取得房产登记的情况下,该房产的出资或评估价值也可以作为该房产的对价进行遗产分割;或者被继承人在该房产上拥有的其他权利依法可以继承的部分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1、如果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按其附合法定有效性的遗嘱内容进行继承; 2、如果没有遗嘱的前提下,其遗产依民法典规定的法定顺序进行继承:即其死亡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各继承人之间也可协商确定继承方式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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