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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是指战时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重要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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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犯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是指战时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重要公文、证件、印章的; 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大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成为他人犯罪条件的; 3.因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严重损害武装部队声眷的;引起军民、警民纠纷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所谓情节严重,指多次或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 (2)因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行为而严重损害武装部队的名誉或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等。
1、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既遂判处行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如果买卖武装部队公文一件以上,武装部队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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