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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
根据《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方面发展的法定义务。 教师体罚学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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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教师法》1、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原刑法146条,现为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虐待儿童,也常常在生活中充斥着人们的眼球。对于虐待儿童,并不能一概按照我们上面所说的虐待罪来处理。这不仅仅是考虑其情节恶劣的问题,还必须注意虐待罪的适用主体。即如果发生虐待儿童的事件,要考虑虐待的儿童是否是行为人的家庭成员: 1、如果是,如果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当然可以构成虐待罪; 2、如果不是,也即是虐待的儿童并非行为人的家庭成员,比如是幼儿园的老师或者其他不相关第三人,则不能构成虐待罪。此时应根据是否有严重危害后果,比如构成轻伤以上,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如果没有严重后果,仅仅是偶尔对儿童作出不当行为,则不宜动用刑罚。按照现实实践,一般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和批评教育。 由于我国没有规定虐待儿童罪,因此在说到虐待儿童罪的刑事责任上,其实也就是按照虐待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的,其中,一般情况下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要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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