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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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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二)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传讯时及时到案; (四)证人作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五)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3、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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