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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婚姻申请有以下程序: (1)打一份结婚报告。 (2)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写盖章。 (3)政审函调。 (4)开结婚介绍信。 (...
1、根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有军人违反《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下的前三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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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2、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3、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不,现役军人因户口不在当地农村,不符合申请条件,但退伍后,户口迁入所在村,可以在户口所在村集体申请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需要满足:(一)申请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因基础设施和乡镇建设规划用地搬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3)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需要翻建扩建的。(4)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家另建房屋。(5)由于宅基地地质滑坡和泥石流的隐患。(六)经批准,户口从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无住房的。(七)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
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法律内容外,还应当适用“(军队)特别法优先于(地方)普通法”的原则处理结婚问题。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当然,军队的规定只适用于军人,对地方人员并不产生约束力。男女双方结婚时,如果分别为军人和地方人员,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是我们咨询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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