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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链是指由于企业之间互相拖欠而形成的债务网络。现存的债务链有两种:一种是三角债,另一种是线形债。“三角债”是指甲欠乙,乙欠丙,丙欠甲,三者互相拖欠,形成一个三角形债务链。它也包括四角债、五角债以及其他各种多角债。线形债是指甲欠乙、乙欠丙、丙欠丁...由一个单位欠债,引起一系列的单位欠债,形成一个线形的债务链。从理论上讲,这两种债务链是有区别的;前者是循环债,大家都既是,也是,而且每个当事人的债权和债务可以抵消;后者则是一种不循环的债,在债务链上,最初债务人是净债务人,它可能也有债权,但债权小于债务;最终债权人是净债权人,它可能也有债务,但债权大于债务。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
金融债务是指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债务。(一)向其他人提供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他人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债务的合同义务。(三)将来必须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企业必须根据该合同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必须用企业自身的权益工具结算的派生工具合同,但是用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派生工具合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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