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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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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XX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XX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镇总体规划报设区的XX审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工作。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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