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承揽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向社会公告,同时移送有关资质审批机关处理。...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古树名木,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项目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下,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一千平方米,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应当恢复原状并退还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损害、灭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15人已浏览
1,715人已浏览
279人已浏览
2,30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