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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般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婚前存款,因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是夫妻双方有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
离婚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婚前存款。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是夫妻双方有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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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讲,离婚时嫁妆应属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予以返还、酌情返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最高人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离婚时给予的彩礼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1、婚前支付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
1、哪方提出解除人身关系。根据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则,提出解除人身关系的一方一般来说应该负有道德上的瑕疵,故如南方提出解除婚约,裁判就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如女方提出,则应多予支持返还; 2、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一般来说,结婚时间较长,男女双方受婚姻及家庭约束也越大。双方如果结婚的时间较长,则返还的彩礼数额应酌情较低,反之,则应多于返还; 3、有无生育子女。一般来说,如果生育子女,则减少返还;没有生育子女,则增加返还; 4、财产使用情况。这里着重说明财产使用情况。就笔者审判实践而言,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女方大多以彩礼已经在双方共同生活中使用作为辩解理由而拒绝返还。此种辩解意见也不无道理,如男女双方确实共同生活中支出了彩礼费用,则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但司法实践中,持有彩礼的一方举证能力的要求太高,一般无法举证用于家庭支出。在这点上是否应减低彩礼持有人的举证责任是另外值得探讨的问题; 5、双方经济状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经济稍微困难的一方应得到适当照顾,经济较为优越一方应酌情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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