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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不离婚可以要求丈夫支付子女抚养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除。也就是说,只要仍然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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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很大一部分当事人坚持一个信念,就是认为只要夫妻双方的其中一方经济条件优越或不需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即可轻松取得孩子的抚养权,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仅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因素,但绝不是决定性的因素,一方不要对方给付抚养费,也不应作为优先条件考虑,也不是法定的优先条件。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结合的抚养能力及及家庭观念等情况综合分析。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父母的抚养义务不因夫妻双方离婚而免除和灭失。即使夫妻未离婚,此时子女基于亲权要求父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也应获得支持。
原则上,不抚养子女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给孩子抚养费,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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