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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共同犯罪则必须是有犯罪故意。司法解释规定了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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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司法解释有明确的限制,只有公司主管、汽车所有者、承包人和乘客指示事故者逃跑,受害者无法救助而死亡的,才是交通事故罪的共犯。其他的不构成。交通事故罪原本是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不同。司法解释有规定,是因为法律实施上的特殊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5条因逃跑而死亡是指行为者在交通事故后为逃跑法律的追究而逃跑,受害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要区分具体情况.<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2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示肇事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关键是交通肇事后,你朋友有无指示驾驶员逃逸的行为.满意请按采纳,有疑问可电话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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