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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主要具体以下几个方面的鲜明特点: 第一,刑法立法过程更加民主。刑法立法的民主性既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要求,也是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力量的体现,有利于提高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和社会效果。当前,中国刑法立法都十分注重广泛征求包括有关机关、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在内的各方面的意见,其中不少意见得到了立法部门的重视、研究和采纳。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刑法立法的民主性。 第二,刑法体系日趋完备。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目前中国刑法体系已经较为完备,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法的结构体系完善,刑法典的总则、分则和附则相互配合,章节设置合理,章节之间的比例协调,形成了一个结构合理的刑法体系;二是刑法体系的内容完备,其中在刑法总则方面,无论是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等刑法本身的规定,还是具体的刑法制度都相当完备;而在刑法分则方面,中国则充分考虑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内外刑法立法经验,具体犯罪的设置总体上十分合理、完备。 第三,刑法立法技术日益科学。中国刑法立法技术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立法到人大立法,从法规到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再到刑法修正案,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从总体上看,当前中国刑法立法技术已经日益科学,一方面,修正案已经成为中国刑法修改的主要方式,这有利于较好地保证中国刑法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也有利于促进刑法体系的科学发展;另一方面,刑法立法注重调查研究和经验总结与借鉴,立法的灵活性也不断增强,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刑法内容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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