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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1998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详细介绍了立功。立功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举报、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请注意,这里揭发和检举的是他人的犯罪行为,如果是自己的行为,则是坦白或自首,不属于立功。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核实属实。这里的重要线索是指对侦破案件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线索。根据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提供的这些重要线索,司法机关应当进行核实。3、阻止他人犯罪。犯罪者阻止他人进行犯罪活动,有利于减少社会危害,保护社会利益。4、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此处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包括同案犯。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同时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确定从宽或从严处罚。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从宽处罚,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为同类犯罪的,可以不从宽处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根据我国的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立功通常可以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如果要成立重大立功,需要在立功基础上,再进一层。即,重大立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3、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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