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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证明;(二);(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四);(五)。”第十五条:“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4)夫妻双方要各自提交两张两寸的单人上半身的照片,而且要免冠彩色的并且是近期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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