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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
探矿权是指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采矿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一个是勘查一个是开采,其性质有所不同。
探矿权是指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国家对f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地质^产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査资料,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必须申请登记的勘查工作项目包括:1:20万和大于1:20万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査。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普查和勘探。地下水、地热、矿泉水资源的勘查。矿产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的勘査。航空遥感地质调查。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发给勘査许可证,即取得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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