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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受侵害妇女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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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执行书,有关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作出处理也不答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保护女职工结婚、怀孕、、哺乳等方面的特殊权益。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履行宪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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