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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视案件情节、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来决定。应按如下步骤进行: 1、先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确认劳动关系; 2、到劳动部门...
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应首先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的话,雇佣方应该负责全部医疗费和医疗期间的工资。 临时招聘的工人,与正式工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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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也不太了解您的伤情,我查到《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一节供您参考: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 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 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 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治疗。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 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应 当事先征求同级总工会、有关企业协会意见。签订服 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 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 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 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 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 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 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 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 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 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 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 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 遇,住院伙食补贴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 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工伤职工到指定 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 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 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 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 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 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二十五条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 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 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 更换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 康复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 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 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六条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 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 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 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 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 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 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 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 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 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 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 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 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 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 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 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 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 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 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 险关系:(一)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规定的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 发十年;(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 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 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 十二个月。 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第二十八条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位所 在地迁往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统 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 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 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 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 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 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 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 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 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 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 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 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 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 发一个月。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 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 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 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 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 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 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 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 范围按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三)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统 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 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 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 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随职工平均工资 增长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 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 所在单位照发本人工资,从第四个月起暂按因工死亡 处理,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百分之 五十,并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当人民法院宣告 其死亡时,再发给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 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 第三十二条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 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 二月份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 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 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 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 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企业破产、解散和其他原因终止而清产核资或者 拍卖、变卖财产的,在破产清算时按工资同等顺序优先 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清偿欠缴的 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和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 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 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 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 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 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 定补偿办法。
工伤休养时间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满一年和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各地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与评定的伤残等级没有必然联系,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根据职工伤情出具的休养证明,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需要先申请工伤认定,赔偿金额只有等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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