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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孕妇犯罪的具体情况有一定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孕妇犯罪可以免除。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宝宝的女性,如果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可以取保候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宝宝的女性应当监视居住;怀孕罪犯应当停止死刑,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要注意两点:一是可以取保候审,不是应该取保候审;第二,怀孕期间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前提是不会造成社会危险。而且现在的问题是,有些孕妇在被取保候审后,继续疯狂犯罪,因此不应适用于取保候审。从这个角度来让孕妇入狱的,但由于我国执行制度不完善,导致执行困难,使部分孕妇仍不必入狱。
怀孕妇女判处有期徒刑后,可以先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1、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按照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经控辩双方参与的举证、质证、辩论、最终陈述的法定审理程序,合议庭认为孕妇构成故意杀人情节轻微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可以认定受害人对于自身死亡的后果负有极大的过错,孕妇作为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的犯罪行为,但是属于受害人对于矛盾的产生、激化、发展都负有严重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孕妇因为受到对方上述严重侵害行为的刺激所导致的情绪严重失控,而激情杀死对方,可以认定孕妇的主观恶性相对较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最终,将按照故意杀人情节轻微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49条的规定,审判时正在怀孕,依法不适用于死刑,因此,无论如何,该孕妇不会被判处。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于死刑。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依法不适用于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3、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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