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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发生争议时,一般采取如下原则进行认定: 1、胶片相机拍摄的摄影作品,以胶片作为认定依据。因为一个摄影作品,只有一个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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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者对广告类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法律规定,作品的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而摄影作品也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并且摄影者显然就是摄影作品的作者。所以摄影者对广告类的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的。 所谓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 1.录像保留证据。使用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一方面这种方法成本低,执行难度也不大,另一方面,将盗图行径录制下来,是比较有说服力的证据。 2.私下协商。在协商前,除了手持侵权证据外,你还需要准备好能证明是你原创作品的证据和相关版权、法律知识,然后通过各种渠道联系,用最直接的方式向对方表明来意,同时告知对方后果,及要求对方如何做。 3.法律途径。若以上行为尝试后,对方还是无动于衷,那没办法必须拿起法律武器了。
摄影作品著作权包括以下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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