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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 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如果相对方对抽象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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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针对某一个人群,或者是某一类事情,对他们作出一定的行为规范。 2.第一个特点就是群众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他的对象是比较普遍的,而不是我们特定的。换一句话说,就是抽象行政行为并不会针对于某个人,或者是某些事,而是针对于大多数的人群。 3.第二个特点就是抽象行政行为,它的效力是普遍和持久的,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他不是偶尔有效,也不是只对某些人有效,它具有普遍的效力。这一类人群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4.第三个特点就是不可诉性,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够被起诉。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是分为好几类的,如果我们把它根据,内容和目的来分类的话,可以分为执行的,补充的,和试验的这三大类。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针对某一类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2、效力的普遍性和连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效力,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也适用于未来即将发生的类似行为或事件。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本质上是行政行为,但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如果对方对抽象行政行为有异议,认为自己侵犯了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地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和第61条分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都有权发布决定、命令。特点如下: 1、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它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 2、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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