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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玲,女,汉族,1980年11月24日出生,系王**之妻,住汝州市**乡***村*组,身份证号:41048219801124***...
把借款人列为“第一被告”,担保人列为“第二被告”,如果有多个担保,均列为第二被告。其余和一般诉状都一样。在内容表述中表明第二被告为担保人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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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身份证号:410526196被告:,男,汉族,1953年12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身份证号:4107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新乡市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及违约金184800元。(违约金为每天4%本金计算,从2012年6月25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2012年7月16日)。 2、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22日,第一被告因经营用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5月12日至2012年6月25日,若逾期还款则应每天支付本金4%的违约金。为保证还款,第二被告同意对以上借款及违约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都拒绝偿还借款。 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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