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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合并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予以确认并公告。
物业已满足交付使用条件但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物业交付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物业交付是指业主收到物业交付书面通知并办理完验房交接手续。业主收到物业交付通知书后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验房交接手续的,视为交付。
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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