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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协议约定、分公司转让债权,出让方对或有债务(隐性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进行资产评估,同时关注表外因素。尤其应注意或有债务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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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原股东对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务不再承担付还义务。但如果原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隐瞒公司债务,损害受让股东的利益,应当对受让股东承担买卖合同的遐疵担保责任。 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 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 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 与上述情况不同,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 ( 1)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 ( 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公司不存在转让问题,只有合并和分立之说,依您所述,您应该是说,公司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原股东有没有关系吧,这个可以在转让协议中进行约定,一般来说股东只参与分配转出之前的分红,而公司债权债务还是由该公司继续承继,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与我们人一样,其财产不受他人的侵犯,其所享有的债权和所负的债务均由公司自行承担。
股权转让之后的债权债务如果要转让给第三个人的时候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才可以的。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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