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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不属于诈骗的。诈骗是指虚构或隐瞒事实,骗取钱财、非法占有。所以,所有的诈骗罪在受害人给钱时都是主动给付的,只不...
借钱不还人已逃跑不属于诈骗罪。对于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讨欠款。第一,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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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是合理的。赌博情节严重或者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将被判刑,属于欺诈罪。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欺诈不足4000元的,基准处罚为罚金;4000元以上5000元的,基准处罚为管制处罚;5000元的,基准处罚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处6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计划拘役的,升级为有期徒刑;计划管制、罚款的,升级为拘役;三次欺诈3000元,累犯,基准处6个月有期徒刑,每增加1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第一百二十四条(三年以上10万元),每增加2000元。
谎称介绍对象行诈骗2000年9月至11月,倪某伙同郝某、封某、王某、高某(均另行处理)等人在河北省怀来县、北京延庆县康庄镇等地,以给他人介绍对象为名,骗取他人钱财。短短数月,作案三期,共骗取他人现金11950余元。倪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诈骗罪如何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予以处罚。在三次共同诈骗过程中,被告人倪某均参与预谋,并与各同案犯积极配合,以给各被害人介绍对象为名行骗婚之实,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与其他同案犯基本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一般的不属于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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